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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04-11 13:11:40 | 浏览次数:

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 认定和管理工作,根据文化部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、基地管 理的相关精神,引导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、管理体制科学、 运营机制高效、文化内涵丰富,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,加快全省文化产业转型升 级,促进山东由文化资源大省向经济文化强省的跨越,结合山 东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山东省内从事文 化产业经营,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成熟的运营模式,依托当 地独特文化资源,通过创意转化、科技提升、产业融合和市场 运作,提供满足群众需要的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,并居同行业 领先地位,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造就业等方面具有示 范和引领作用的法人实体。

第三条凡山东省境内,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 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,都可以申报山东省文化产 业示范基地(以下简称示范基地)。

第四条申报示范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(包括但不限 于):演艺娱乐、动漫游戏、数字文化、艺术品、传统工艺、 艺术培训、文化旅游、文化会展、文化经纪代理、文化产品制 造销售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、电子游戏游艺场所、歌舞娱乐 场所、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。

第五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。

第六条 省文化厅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,负责示范基地 评选、认定及管理工作。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 类政策,为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服务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 基本条件

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     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,符合国家、 省文化产业政策,遵纪守法,诚信经营;

(二)     在山东省境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 以上;

(三)     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、 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(具体见 国家统计局《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(2012)》),且上述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%以上;

(四)     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销能力,有坚强 有力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、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;

(五)     产业特色鲜明,规模效益突出,坚持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协调统一,在依法纳税、吸纳就业、公益服务等方面 做出积极贡献;资产规模、主营业务收入、税前净利润等指标 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;

(六)     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;

(七)    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、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 罚;

(八)    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八条 对特殊人群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, 条件适当放宽。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 申报程序

第九条省直、驻济中直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;各地 的申报企业向所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,并由其初审并上 报。

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由所在地县(市、区)级人民政府出 具书面推荐意见,并在申报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保障支持。

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(一式10份):

(一)     背景情况说明。包括:成立时间、企业规模、经济 性质、管理模式、人才培养、近年来发展概况等;

(二)     相关证照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,组织机构代码证, 税务登记证书,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,企业报送统计部门
的年度统计报表等(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);

(三)     企业经营情况。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,文化产 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,近三年企业吸引投资额、获得 政府财政补贴额、国际合作项目数和出口创汇额;

(四)     发展规划。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,企业的行业、品 牌、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,发展中的主要特色及亮点;

(五)     技术产品研发情况。研发费用占企业经营收入比重, 获得发明专利、版权证书数量;

(六)     就业情况。提供就业岗位数量、企业人才学历水平;

(七)     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情况。企业相关 资质证书、著名品牌产品数量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及 证书,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,近三年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活 动情况(列表说明)。

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 为,即取消申报资格,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。

第四章 评审、命名

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委员 会,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,具体负 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收集、审核、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评审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十五条 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
初审;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,并提 出专家组推荐意见。

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意见综 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,经省文化厅党组会议 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正式命名, 通过新闻发布会、工作会等方式举行授牌仪式并颁发证书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 管理机制

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,定期进行考核评估。 原则上每年考核评估一次,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提出通过考 核、限期整改、撤销命名的处理意见。考核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公布。

第十八条 对综合发展较好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,省文化 厅将给予通报表扬。

第十九条 组织示范基地开展经验交流和观摩学习,对经 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。

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 省文化厅汇报本年度发展情况,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。

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、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 大变化,或有重大兼并重组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 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。

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省文化厅对其予
以通报:

(一)     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的;

(二)     未履行法定义务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三)     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的;

(四)     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统计年报,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的;

(五)     企业变更名称,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的。

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省文化厅对其 “示范基地”称号予以撤销:

(一)     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;

(二)     主营业务发生变更,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 作用的;

(三)     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;

(四)     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时间达1年以上的;

(五)     有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;

(六)    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,累计受到2次通报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,有效期 至2022年4月12日。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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